一、储罐设计应采取防腐措施,储罐的防腐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。
二、采用涂层防护时,储罐防腐涂料的设计寿命不应少于7年。
三、对于直径不小于8M的储罐,可以考虑采用阴极保护。阴极保护的设计寿命不应小于20年。
四、原油储罐底板内表面和油水边界以下的壁板内表面,应当采用牺牲阳极和绝缘防腐涂料相结合的保护,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:
1、防腐层的表面电阻率不低于10立方厘米。涂层应具有耐热性、耐油性、耐盐性、耐水性和耐酸性。
2、牺牲阳极应采用铝合金阳极。
3、保护电流密度设计值不得小于每平方米10mA。
五、防腐工程的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。当需要改变设计、材料更换或新材料时,应确定郑州原三套超除锈技术。
六、防腐工程材料应当具有产品质量证书,其质量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国家标准。产品质量认证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1、产品质量鉴定和材料检验报告;
2、质量技术指标、检测和防腐;
3、复审报告或技术鉴定文件。
七、油罐腐蚀防护工程应在下列条件下同时进行:
1、设计、施工、应用材料、试验等技术文件齐全,并对施工图纸进行了审查。
2、施工方案应当经有关当事人确认并技术交回,并接受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;
3、各种原材料、工程机械及检测仪器均合格。
4防护设施安全可靠,原材料、施工设备和施工设施齐全,施工用水、电、气均能满足现场连续施工的要求。
八、储罐防腐工程在维修期届满后,应当接受并投入使用。在怠速期间,水箱不应该充满水。限期超过两周的,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。
九、设计、施工所涉及的工业卫生、安全、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,分别适用现行国家标准GB50160、GB6514、GBZ1和GBZ1。除了《爆炸性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备设计规范》GB50058的规定外,还应执行其他相关的国家标准。